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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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