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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
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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