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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農田水利會有違反法令、怠忽任務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予以糾正或
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整頓或暫為代管,重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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