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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登記機關應建立地籍資料庫,指定專人管理。其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
,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
在此限。
前項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
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
代理申請登記檢附之委託書具備特別授權之要件者,委託人得免於登記申
請書內簽名或蓋章。
前項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及委託辦理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之坐落、地
號或建號與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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