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