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二日以上 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 醫師證明書。
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 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 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