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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法案整體控管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 修正)
三、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訂修,應依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規劃之方向及時
    程辦理;其擬先行訂修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為之:
(一)機關名稱及組設規劃符合本院組織改造方向。
(二)經政策評估有先行推動之必要性。
(三)報經本院核定或經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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