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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軍事機關所屬醫療機構及其附設民眾診療機構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法之規
定。但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之部分,其管理依國防部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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