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 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 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 前項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一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抄錄或複製。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