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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
達於他造。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
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
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
為請求。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
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
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
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
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
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
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保險對象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
人定有給付上限之特殊材料,並自付其差額。
前項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
險人同意後,併同其實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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