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 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 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 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 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 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保險對象得於經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保險 人定有給付上限之特殊材料,並自付其差額。 前項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保險人申請,經保 險人同意後,併同其實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