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 法。
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 關驗證核章,始得申請牌照。 前項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