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323206人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得設附設實驗國民小
學、國民中學;其組織規程,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報公立師資培
育之大學所屬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除組織、人員、編制及預算事項,應
受所屬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其主管機關之監督外,其辦理本法所定事項
,應比照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立學校,受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督。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及國立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準用前項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