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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
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
,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
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
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
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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