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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其他有關船舶技術與管理規則或辦法,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
定及其附約所訂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式,予以採用,並發布施行。
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委託驗船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檢查、丈量及證書之發給。
二、各項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檢驗及證書之發給。
三、船舶載重線之勘劃、查驗及證書之發給。
驗船機構受委託執行前項業務時,應僱用驗船師主持並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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