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45275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廠商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
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
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仍應發還押標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