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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
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
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
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
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
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前項減價結果,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需決
標,或第五十四條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應予廢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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