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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
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
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
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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