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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建設投資依本條例其他獎
勵仍未具完全之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政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
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
前項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第一項補貼利息及投資建設,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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