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46885人
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
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
(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
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