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