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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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