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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
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
,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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