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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放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放,以協助因遭遇職業災害
    致死勞工之家屬及因職業災害致失能或傷病住院之勞工,減低其災害
    事件導致之生活危機,並安定職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以下簡稱職災慰助金):依職業災害事件分
      為死亡慰助金失能慰助金及傷病慰助金。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或獨立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且未
      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自營作業者。
(三)職業災害: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五款或符合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之職業傷
      病、失能或死亡者。
(四)通勤災害:指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自日常居、住處所往返
      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或於工作
      日用餐時間外出用餐之往返應經途中所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且無
      違反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及其他法令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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