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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
七、起造人、承造人委託之鑑定單位鑑定,如受損戶經鑑定單位通知三次
    仍無法配合鑑定者,則由受委託之鑑定單位出具報告書,送請本局備
    查,並副知受損戶後,得解除損鄰事件列管,其損鄰爭議由雙方循司
    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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