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起造人、承造人委託之鑑定單位鑑定,如受損戶經鑑定單位通知三次 仍無法配合鑑定者,則由受委託之鑑定單位出具報告書,送請本局備 查,並副知受損戶後,得解除損鄰事件列管,其損鄰爭議由雙方循司 法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