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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
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差別待遇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
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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