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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商業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
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
於分支機構所在地有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未為變
更之登記者,前項規定,僅就該分支機構適用之。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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