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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除前條規定外,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他
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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