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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
戲機營業。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者,依商品檢驗法規定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
續處罰。
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
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
分登記事項。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
,或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範圍或金額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處
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
項。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涉有賭博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負
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
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
止。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仍未繳銷者,公告註銷之
。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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