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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
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規定之申請查扣、廢止查扣、保證金或擔保之繳
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海關執行商標權保護措施、權利人申請檢
視查扣物、申請提供侵權貨物之相關資訊及申請調借貨樣,其程序、應備
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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