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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
立即汰換。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
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
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
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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