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銷售之石油製品品質,業者 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 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