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34291人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
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