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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銷售之石油製品品質,業者
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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