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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
立即汰換。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
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
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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