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 、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 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