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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
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
條件不成就。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
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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