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