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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319-1 條
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應就分割前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 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 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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