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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三、市有不動產疑被占用者,管理機關得依下列程序,釐清占用人及占用
    物範圍:
(一)實地查訪,並於財產管理系統登錄清查報告。
(二)向稅捐、地政、戶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查詢,確認占用建物門牌
      及占用人,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訪查。
(三)向地政機關申請或委由國土測繪法規定之測繪業辦理土地使用面積
      測量及測繪地上物,並通知占用人會同辦理。
四、市有不動產被其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機構占
    用(以下簡稱機關占用)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占用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使用者,管理機關應通知占用機關依
      規定辦理撥用。但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撥用時,應騰空返還。
(二)協調其他合宜之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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