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47572人
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原則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
四、使用補償金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土地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但土地為耕作使用者,按當期
      土地公告地價千分之六計收。
(二)建物按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
    使用補償金非依前項方式計收,而金額高於前項計收之金額者,從其
    原計收方式。
    占用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使用補償金者,應請求其支付自期限屆滿
    時起至實際繳交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