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