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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土地改良物存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存記,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私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關權利人或都市更新實施者,於更
      新地區劃定或舉辦公聽會後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前,先行拆除或遷移更新單元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後,
      向本府申請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
(二)由執行機關依公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實際需要辦理,並逕由本府
      核發准予存記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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