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設、維護及管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下水道,訂定本規則。
專用下水道之設施,由專用下水道用戶自行操作、管理及維護;其放流水 之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 前項用戶得向本局申請專用下水道聯接公共污水下水道。
既有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設置;新建、增 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其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由起造人設置。 申請設置或變更前項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者,應於辦理本市污水人孔 套繪後,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檢附相關文件及各類圖說向本局提出,本 局並得委託相關專業技術機構或技師事務所辦理。
本局得配合中央編列預算,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既有建築物之 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施作及更新。 污水下水道用戶應於前項排水設備施作及更新前,依下列規定留設空間。 但情形特殊,並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單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七十五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 百五十公分範圍。 二、雙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 一百五十公分範圍。 依第一項施作之排水設備,經本局核准後,始得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