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 營業務。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