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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
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五
    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
    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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