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一、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範圍道路或廣場及其他道路,經確定建築 線並經本府公告免申請建築線區域。 二、申請興建農作產銷、林業、水產養殖、畜牧等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 農業設施、農舍。 三、合法建築物修建、增建、改建經確認無涉都市計畫、樁位及原建築線 位置未變更。 四、因特殊地形或具有特殊風貌,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經本府 公告。 五、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必要時得將建築執照 審、驗及勘驗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專業公會團 體辦理。 委託、委任作業程序及標準,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