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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
;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
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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