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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法規名稱: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
    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
    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
    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
    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
    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
    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
      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
      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
      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
本規則所稱市區道路,係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管轄
之道路,並包括其附屬工程在內。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府所屬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業務職掌劃分如下:
一、交通局︰
(一)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申請使用道路,設置公共汽車招呼
      站之核定及管理。
(二)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維護。
(三)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管理。
(四)本市交通維持計畫書之審查及管理。
二、農業局︰
(一)農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
(二)道路綠地及行道樹之栽植、管理及維護。
三、警察局︰違反道路交通障礙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交通秩序、安全等使用
    道路之管理。但道路障礙處理涉及其他有關機關業務者,由各該機關
    辦理。
四、環境保護局︰路面、人行道、橋梁及側溝清潔之管理維護。
前項業務劃分有疑義或涉及二個以上機關之事項,由本局協調適當機關辦
理。
本局或本府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將第一項業務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
關、本府所屬其他機關、本市烏來區公所或委任其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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