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58077人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主管機關移送之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執行事件,就義務人財產為執行時,移送機關應指派熟諳業務法
令之人員協助配合執行。
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移送書及相關文件之格式,由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定之。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回上方